條款和銷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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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服務及技術支援之條款條件(以下簡稱「本約定之條款條件」) (僅適用於台灣地區客戶)

 

2012年1月16日修訂版

 

1. 定義

本約定條款條件所指之「Festo 」,係指客戶訂購單或Festo發票上Festo AG & Co. KG之台灣子公司(飛斯妥股份有限公司)。

本約定條款條件所指之「客戶 」,係指客戶訂購單或Festo發票上所特定之自然人或法人。

本約定條款條件所指之「契約 」,係指Festo銷售產品及/或服務給客戶且涵蓋本約定條款條件之契約。

 

2. 契約之成立

2.1 契約於Festo接受客戶訂購單後始為成立。

2.2 產品之銷售及/或服務之提供應符合本約定條款條件之規定,而排除客戶規定或提出之任何其他條款條件。客戶承認其知悉本約定條款條件之內容,並同意受其拘束。

 

3.  訂購單、價金及付款

3.1 除非Festo明示同意客戶之賒帳條件,產品或服務之價款給付應於該產品或服務實際交付前全數付清。

3.2 訂購金額低於1,000元,加收運送及處理費用100元;訂購金額1,000元以上,則由Festo負擔運送及處理費用(產品交付地區僅限於台灣)。

3.3 所有國家、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地方之銷售、使用、貨物及服務、加值、行使、優惠及類似稅捐,均應由客戶負擔。

3.4 付款時間應為本約定條款條件之必要之點。Festo得就逾期價款收取年利率百分之十五(15%)之利息。

3.5 除非客戶與Festo之間另有約定,否則對於FESTO品牌產品,包括折扣價中的硬體與服務,將按賣方的標準價格政策來配置折扣價,使適用於整個產品之服務部分的折扣價比率與經計算後得出的適用於整個產品的折扣價之總比率相同。

 

4. 軟體

4.1 所有提供之軟體均應依與該軟體相關之授權合約之條款條件定之。客戶承認其有遵守該軟體授權合約之義務,並了解Festo並未以本約定條款條件擔保或保證任何軟體。所有軟體之擔保或保證應以管理其使用之授權契約定之。

4.2 與軟體之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所有權利、所有權及利益,於任何時間均為Festo或該軟體之授權人所有。

 

5. 所有權及風險

產品之所有權及風險應於產品交付予客戶時移轉至該客戶;但若該產品為軟體,則其所有權於任何時間均應屬於各該授權人。

 

6. 交付

6.1 Festo應將產品交付至客戶指定並經Festo同意之地點。

6.2 Festo得依其本身考量,自行決定以任何順序分批交貨。產品以分批方式交付者,各批產品應視為個別契約之標的物,且Festo就其中一批或數批產品之契約違反或未履行,均不影響其他已交付或未交付產品之契約。

6.3 任何由Festo提出之產品交付日期僅為估計日期,而非契約之一部。確切產品交付日期,須致電Festo客服中心,以Festo客服中心確認之產品交付日期為確切產品交付日期。

6.4 基於Festo 之政策導致後續產品有更新和更改之需要者,Festo可隨時未予通知而自行決定更改及/或停止產品的出售。已更新或更改的產品將備有所訂購的產品之功能和操作。客戶亦接受Festo 之政策可能造成其訂購的產品與Festo所交付的產品之規格有所差異。

 

7. 產品的接納

7.1 除客戶於產品交付日向Festo為相反之通知,並於二日內以書面確認之情形外,應視為客戶已受領該產品,且該產品之品質良好且符合契約約定。Festo應客戶請求進行調查之期間,客戶無權扣留任何或全部產品之價款。

7.2 依據本條款條件直接向Festo購買新Festo品牌產品之標準品之直接用戶,得自收貨日起七日 內,因Festo品牌產品之標準品之產品瑕疵,退還產品並請求更換、或返還價金;若於收貨日七日後反應Festo品牌產品之標準品之產品瑕疵,僅提供維修服務,不予提供退換貨之服務。退還之產品由Festo受領時,應具有等同於新產品或Festo交付時之狀態(包括符合發票所載之規格)。所有使用手冊、磁碟片、光碟、電源線及其他與產品包含之物件,均應與產品一併退還。Festo品牌產品之標準品與非標準品,係指Festo所定義之標準品與非標準品。

 

8. 保證

8.1 除另有約定外,Festo向客戶保證自產品實際交付日起一年內,Festo品牌之產品(不包括第三方產品 及軟體)無任何影響正常使用之材料或人工方面的瑕疵(以下簡稱「標準保證」)。

8.2 標準保證不包括外力因素造成之損害、錯誤、失誤或故障,如:意外事故、濫用、誤用、電源引起之問題、未經Festo授權之保修、不符合產品說明書之使用及/或儲存及/或安裝、未履行必要之預防性維護、正常耗損、天災、火災、水災、戰爭、暴亂或任何類似情事;任何非Festo人員或Festo授權之人試圖對產品所為之調整、修理或支援,以及因使用非Festo供應之零組件所產生之問題。標準保證不包括屬於下述任何一類或數類之項目:軟體、外部裝置、Festo出貨之後始附加於該產品之配件或零件、經由Festo之顧客工廠整合計劃(Custom Factory Integration;CFI)所附加於產品之配件或零件、非於Festo工廠安裝之配件或零件、或依Festo軟體及電腦周邊(Software & Peripherals;S&P)計劃購買之第三方產品 。

8.3 自產品實際交付日起一年內,Festo將修理或替換退還至Festo指定處所之產品。客戶應預付運費及交通費,並為該產品之運送保險或承受運送該產品所產生之損失或損害風險。Festo將預付運費把已修復或替換之產品運送給客戶。

8.4 Festo並未保證其產品適於任何特定目的。標準保證取代所有法令、普通法、貿易慣例、交易習慣所規範之擔保、保證、條件、條款、承諾及義務等等,包含銷售保證或條件、達成特定目的、滿足品質要求及/或與標示相符之各種保證,均於法律許可之範圍內全部排除。

8.5 針對經由Festo購買之第三方產品 ,客戶同意,若該產品已為相關產品製造人保證(擔保)責任所涵蓋,則標準保證不及於該產品,且該產品製造人保證(擔保)責任即為該產品之唯一保證。客戶應利用是項保證支援該產品,且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向Festo請求履行產品製造人責任。  

 

9. 服務及技術支援

Festo將依照當時有效的服務及技術支援政策,提供客戶一般服務及技術支援。服務及支援之提供將因產品不同而有所差異。Festo得依其考量,修改其一般及選購服務及支援計劃及相關條款條件。Festo於受領產品或服務/支援契約之全部價金前,並無提供服務或支援之義務。

 

10. 責任

10.1 Festo因本約定條款條件所應負擔之全部賠償責任,就每一事件及其相關連事件,以不超過就本約定條款條件已給付之產品及/或服務價金為限。

10.2 對客戶或其員工、代理商、轉包商之疏忽行為或故意或過失之錯誤處置、或任何依本約定條款條件所生契約義務違反行為所致之任何財產之損失或損害或任何人身傷害或死亡,客戶應負完全責任。

10.3 Festo及客戶同意Festo不對產品之無法使用、或資料或軟體之遺失、訛誤、刪除或改變負擔任何責任。關於產品或服務之購買、使用或實施所導致或與之有關之任何附隨損害、間接損害、特殊損害或結果損害,Festo不對客戶負擔任何責任。即便Festo已被告知該損害發生之可能性,亦同。

10.4 Festo於服務契約中載明之任何服務回應時間僅為估計值。無論原因為何,Festo不因其未能符合該回應時間所致之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損害負責。

10.5 Festo得無責地對其出具之行銷印刷物、報價單、價目表、出價接受函、發票或其他文件或資料的印刷錯誤、筆誤或其他錯誤或遺漏進行更正。

 

11. 不可抗力

任一方當事人均無須因不可抗力或超過其合理掌控事由而導致之延遲履行本約定條款條件而負責。該當事人有權合理延長履行該項義務之時間。

 

12. 出口限制

客戶承認依照本約定條款條件授權或出售之產品(得包括技術及軟體),應符合台灣及其他產品收受地國家/地區/疆域之出口管制法令及辦法。客戶同意遵守所有應適用之出口管制法令及辦法。客戶瞭解其適用之條件或限制得因交付產品不同而異,且可能隨時變更;而其亦了解,為決定已取得產品之確實管制辦法,有參考相關法令及辦法之必要。 

 

13. 價格保密

13.1 客戶同意對Festo品牌產品價格負保密義務,且非經Festo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將Festo品牌產品價格為違背其工作目的範圍外之使用,或將其洩漏、告知、交付或轉移他人或對外發表。

13.2 客戶如有違反本合約條款之情事或有損害Festo權益之行為時,客戶除同意賠償Festo實際損失外,並應依法負民、刑事責任。

13.3 本條保密約定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仍然有效。

 

14. 準據法

本約定條款條件應以台灣法律為準據法,並遵守該法律而為解釋。本約定條款條件應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管轄。

 

15.  一般條款

15.1 除事先得到Festo之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將依據本約定條款條件所訂定之任何契約或其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移轉。任何未獲事前同意之移轉行為,應視為無效。

15.2 若任何主管機關認為本約定條款條件之任何條文之全部或一部無效或無法執行,則本約定條款及條件之其餘條文之有效性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