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快利圖工業自動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Festo”)提供的所有交付物與服務(包括軟體銷售)均以下列銷售條款與條件為准。若任何客戶提交的任何訂單中包含與本處內容不一致的條款,該條款將被明確撤銷。除非上述訂單中的條款獲得Festo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對Festo享有法定約束力。
1.2 客戶下達訂單或接受Festo交付的貨物即代表客戶認可本銷售條款與條件。
1.3 除非另有說明,本條款與條件中常用術語含義如下:
“訂單確認函” 是指Festo對客戶下達的訂單確認; “關聯公司” 就目標公司而言,是指 (a)任何其他公司,無論在何處成立,是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或是任何該等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屬公司,或在其股本中直接或間接擁有權益,以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表決權的公司在股東大會上;
(b)目標公司或上文第(a)款所述其他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權益,以便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表決權的任何其他公司;以及
(c)作為上述(a)或(b)所述任何公司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任何公司,或任何該等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屬公司的任何公司;
“開發權” 的含義見13.7條; “不可抗力” 是指協定雙方都無法控制的事件或一系列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政府限制、戰爭、勞動糾紛、罷工、暴動、民眾騷亂、火災、洪水、爆炸、恐怖襲擊、海盜和停工)導致任何一方履行該協議是不可能或不切實際的; “香港” 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智慧財產權” 是指但不限於任何商標、專利、版權、註冊外觀設計或未註冊外觀設計權利,以及任何上述權利的申請,與保密資訊有關的任何權利以及Festo或其附屬公司擁有的任何其他智慧財產權; “訂單” 是指客戶向Festo下達的購買產品的訂單; “產品” Festo按照訂單提供或生產的產品; “領土” 是指香港地區。
2. 報價與交貨
2.1 Festo線上商城所展示的商品和服務並不構成簽訂合同的要約,僅代表向客戶發出下採購訂單的邀請。
2.2 除非報價帶有時限,所有的報價須經確認才有效。Festo的訂單確認函構成合同依據以及交貨範圍的確定因素。在客戶要求進行特定投標的情況中,上述規定亦適用。客戶下達的訂單對客戶享有約束力,在Festo提交訂單確認函後,視作訂單已被Festo接受。在訂購產品目錄內元件的情況中,若Festo連同所開具的發票以及貨物一併提交訂單確認函,也應視作Festo按時提交訂單確認函。
2.3 如果Festo需要變更設計或者修改技術資料和性能特性,且該等變化符合行業慣例,或屬於非實質性變化且客戶接受這些變化被認為是合理的,則Festo保留出於技術進步的目的進行修改的權利。上述權利同樣適用材料和規格的選擇。
2.4 連同招標書或訂單提交的任何檔(例如提交給Festo的圖紙、規格、材料、樣品、工具或類似物品)仍歸客戶所有。Festo在編制和出具報價單時,必須以上述檔為准。若之後須對招標書以及Festo的報價單進行改動,必須在下達訂單時以書面方式注明改動內容。
2.5 Festo以類似上述方式添加至報價單的任何檔,其所有權仍屬於Festo。客戶承諾不會將此等檔用於任何其他合同或將其複製或提供給協力廠商。
2.6 任何明顯失誤、印刷錯誤、計算錯誤、拼寫錯誤或核算錯誤,不對Festo享有約束力,亦不得致使客戶有權要求索賠。
2.7 若Festo為特定產品配有相關檔(如操作說明等),客戶可通過Festo官網免費下載獲取。若客戶要求,Festo可在額外收費的基礎上向客戶提供上述檔的印刷版。
3. 價格與支付
3.1 貨物及服務(如維修、組裝等)價格以Festo訂單確認函為准。該價格為不含稅的淨價,Festo開具的發票金額將包含貨物及服務淨價金額和增值稅金額。
3.2 若客戶要求加急生產、加急配送、特殊包裝,或發生其他導致原定價依據變化的情況,Festo保留調整相應價格的權利。
3.3 客戶負有在約定時間內付清所有到期款項的責任。不允許代扣任何款項或抵扣潛在的反索賠金額,除非該反索賠金額已被認可或依法確定。
3.4 若客戶逾期付款,則其所有貨款均應立即到期應付,同時,客戶應向Festo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若付款逾期超過30日,Festo還有權取消授予客戶的信用期,後續客戶訂貨時,須將先前貨款全部結清並採用現金結算。全部貨款結清前,Festo有權凍結客戶及其關聯方的任何訂單或發貨。
4. 交貨期
4.1 訂單確認函中規定的交貨日期僅在所有技術細節與商業細節均在交貨日期之前得以明確的前提下具有約束力。客戶按照約定正確履行其義務或保證是Festo遵守交貨時間的前提。客戶承諾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以便在交貨日期前履行訂單。若交付物在上述日期之前離開Festo的工廠或Festo告知客戶其已做好發貨準備,則應視作上述發貨日期得以執行。
4.2 Festo按時履約的前提是自身能夠獲得及時、足額的供貨保障。如該前提條件未能滿足,則Festo有權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或訂單,且不因此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但因Festo自身原因導致供貨中斷的情況除外。
4.3 Festo有權分批交貨或提前交貨。
4.4 若客戶要求延遲發貨或在雙方約定的發貨日期屆至時怠於提貨,則Festo有權單方交貨或在一段相應延長的期限後向客戶交貨,並向客戶收取倉儲費用;或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後另行處置交付物。同時,Festo有權決定對應貨款是否立即到期應付。
5. 接受
5.1 在貨抵雙方約定交貨地點2個工作日內,客戶應按合同及訂單確認函的規定對貨物型號、數量、包裝、外觀、規格等方面進行驗收並接受該貨物。如客戶未在前述時間內提出任何異議也未在規定期限內簽收,應視為已接受貨物並驗收合格。
5.2 涉及軟體銷售,在完成軟體專案部署及現場調試後,客戶應在3天內確認符合使用需求並接受該軟體或服務。如客戶到期未提出任何異議的,將視為已接受軟體或服務並驗收合格。
6. 風險轉移及所有權保留
6.1 發貨後,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客戶承擔。若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怠於提貨的,相關貨物的一切風險在Festo向客戶發出貨物發貨就緒通知時轉移給客戶。
6.2 在客戶全額結清所欠貨款(包括客戶在與Festo建立業務關係之前欠下的任何餘款,不論其源自何等法定來源)之前,所供貨物的所有權仍歸Festo所有。Festo執行上述保留貨物所有權的行為不得被視作Festo退出合同。相反地,上述行為應作為Festo在銷售合同項下享有的各項權利的保障並且也是對財產收回權的一種補充,當然也包括獲得損害賠償和利潤損失賠償的權利。
6.3 儘管有前款規定,不論何種原因而導致退貨或換貨時,退換產品的所有權于該合同解除時即自動從客戶處轉移至Festo。
6.4 在產品的所有權轉移至客戶後,有關產品的一切智慧財產權仍應屬於有關許可人。
7. 軟體使用
7.1 作為客戶支付報酬的回報,客戶應獲得使用Festo各類型軟體及其相關資料的非專屬、不可轉讓且具有一定期限的權利。客戶有權將上述軟體用於Festo的訂單確認函或其他單獨檔中指定的硬體產品上,禁止客戶在許可範圍外的其他硬體產品上安裝或使用。本條所指的使用包括以執行軟體和處理資料為目的的載入、顯示、運行、傳輸和存儲軟體等行為。Festo仍應享有上述軟體的版權以及其他一切智慧財產權。客戶不得出於資料備份之外的其他目的複製上述軟體的任何部分。客戶不得刪除或更改軟體中的版權公告。
7.2 客戶有權在單獨的資料存放裝置上製作軟體和相關文檔的備份副本,這些副本應標有Festo的原始標籤(包括版權標識)。只有在客戶最初獲得的原始副本老化或損毀的情況下,才允許其使用備份副本,且只能將該備份副本用於軟體對應的特定硬體產品。客戶對備份副本的使用也應遵守前述規定。除此以外,未經Festo同意,客戶無權進一步全部或部分複製軟體和/或相關文檔,也無權將其安裝在或用於許可範圍外的其他硬體上。
7.3 未經Festo事先書面同意,客戶無權編輯、更改或以其他方式修改軟體,不得將其與特定硬體產品以外的設備一同使用,不得以其他形式對其進行反向工程(反編譯)。客戶不得刪除、規避或修改任何複製保護機制、服務於數位版權管理(DRM)的程式元素、用於識別軟體或刪除軟體的安全代碼,或未經Festo事先書面同意,刪除關於製造商屬性、版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的任何資訊。
7.4 將軟體轉讓給協力廠商之前,須獲得Festo明確的書面同意,且相關協力廠商必須同意本銷售條款與條件規定。無論協力廠商是否同意,若協力廠商違反規定給Festo造成損失的,都不妨礙客戶向Festo承擔連帶責任。
7.5 若違反本銷售條款與條件第7條,客戶應支付相當於十倍訂單金額的違約金。不得使用任何潛在的索賠來抵消上述違約金。一經要求,客戶應立即歸還軟體及其相關資料。
7.6 上述條款不適用於根據客戶提供的技術參數專門為客戶開發的專屬軟體。此類軟體由Festo作為按合同制造的全套控制系統的其中部分開發與定制,上述控制系統使用有來自Festo方面適用于一系列應用程式並按照合同性能要求進行改制的模組化軟體模組(標準軟體模組)。
7.7 在客戶全額付清定制軟體的採購價款後,Festo應將軟體使用權按約定轉讓給客戶,但客戶不享有組成定制軟體的各個基礎標準軟體模組的任何權利。除非另有約定,Festo有權為其他客戶定制並提供類似的軟體解決方案。Festo保留將定制軟體用於內部用途的基礎使用權。
7.8 對於定制軟體,Festo應保證其符合產品說明、Festo訂單確認函、共同確定的檔資料或工作說明中規定的功能和特性。
7.9 對於定制軟體,還應適用以下條款:
7.9.1 開發流程
a、 客戶應提供詳細的技術參數和需求說明,作為軟體發展的基礎。
b、 Festo將在收到客戶的需求文檔後,制定詳細的專案計畫,包括開發時間表、實施計畫和資源配置等。
c、 開發過程中,如果客戶有需求變更,應當提前7天告知Festo,同時Festo會向客戶出具需求變更說明。
7.9.2 變更請求
a、 客戶在軟體發展過程中,如需對原始需求進行變更,應以書面形式向Festo提交變更請求。
b、 變更請求應詳細說明所需的變更內容、理由及其對專案時間表和成本的潛在影響。
c、 客戶對於軟體功能的新增需求不應視為變更,應作為新的軟體發展流程。
7.9.3 變更評估
a. Festo在收到客戶的變更請求後,應在合理時間內進行評估,並向客戶回饋變更的可行性、影響及可能產生的額外費用。
b. 評估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並包括對專案進度的影響分析。
7.9.4 變更確認
a. 客戶在收到評估回饋後,如同意變更,應簽署變更確認書。
b. 變更確認書應明確變更的具體內容、調整後的開發時間表及費用變更。
c. 只有在客戶簽署變更確認書後,Festo才會開始實施變更。
7.9.5 變更對專案進度的影響
i. 需求變更可能導致專案進度的延遲,不屬於Festo的違約情形,Festo應及時向客戶通報變更對交付時間的影響。
ii. 在變更確認後,雙方應共同協商調整專案時間表,以確保專案的順利推進。
7.9.6 驗收條件
a. 客戶應在收到初步版本後進行測試,並在規定的驗收期內(部署後3天內)向Festo回饋測試結果。
b. 驗收標準應包括功能完整性、性能指標、使用者介面符合性以及其他雙方共同確認的技術要求。
c. 若客戶在驗收期內未提出異議,則視為軟體已通過驗收。
d. 如發現不符合雙方事先約定的問題,Festo應在合理時間內進行修復,並重新提交給客戶進行驗收。
7.9.7 其他條款
a. 客戶不得將定制軟體的原始程式碼或相關文檔轉讓給協力廠商,除非獲得Festo的書面同意。
b. Festo保留定制軟體的所有智慧財產權,客戶僅享有使用權。
c. 如需對軟體進行重大修改或升級,雙方應簽署新的合同或補充協定。
7.10 如果軟體發生錯誤,客戶有義務向Festo提供錯誤分析和後續執行所需的所有資訊,並授予Festo或其委託的人員不受限制地訪問安裝該軟體的軟體和系統的許可權。錯誤消息應包含有關錯誤類型、發生錯誤的應用程式以及為更正錯誤而做的工作的資訊。如果Festo應客戶要求進行錯誤分析,經分析不存在Festo有義務糾正的錯誤,Festo有權根據其適用的小時費率向客戶收取相應的費用。
7.11 Festo不對下列情形中的軟體錯誤負責:
a) 由客戶方的應用程式錯誤引起、且可通過仔細查閱程式檔所避免的;本項也可適用於不存在備份措施或備份措施不足的情形;
b) 由病毒或其他不由Festo負責的外部影響所導致的,如火災、事故、停電等;
c) 將軟體用於Festo指定的硬體產品以外的硬體產品,或用於Festo認可的操作環境以外的操作環境的,或可歸因於客戶使用的與軟體相關的其他製造商的硬體、作業系統或電腦程式故障的;
d) 客戶或協力廠商未經授權更改軟體的;
e) 客戶或協力廠商通過非Festo官方管道獲取或升級軟體的。
此外,Festo不對其他製造商免費提供的元件或模組(協力廠商軟體)提供任何保證,尤其是能夠與Festo提供的軟體一起使用的開源軟體。
7.12 雙方確認,各項軟體及服務費用的支付,均須嚴格遵循本銷售條款與條件及銷售合同既定的費用類別與支付流程開展。若客戶希望享有現場部署及培訓服務,除已支付的許可費用外,還需另行支付相應的部署服務費用。該部署服務費用的具體金額和支付時間,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並通過簽署書面協定予以明確;在書面協定未成功簽署前,Festo有權拒絕提供現場部署與培訓服務。
7.13 軟體更新及升級
a) 基於許可續費的更新升級:軟體的更新升級服務存在不同情形。在許可續費的情況下,客戶有權獲取與之對應的標準軟體更新升級服務,不再額外收取費用。此更新升級服務涵蓋軟體常規功能性優化、安全性提升等一般性反覆運算內容,具體更新事項以Festo發佈的官方說明或通知為准。
b) 客戶定制化軟體的更新升級:基於客戶需求的客戶定制化軟體的更新升級,客戶需根據實際開發工時另行支付費用。客戶提出針對客戶定制化內容的修改、優化、升級需求時,Festo將評估可行性、開發工時等,並在評估完成後向客戶出具費用明細清單,雙方協商一致並簽署書面協定後,Festo即開始相關更新升級工作。
8. 退貨
8.1 除非經Festo事前書面許可,客戶不得退貨。退貨金額以退貨時或發票日期上現行的產品價格為准。當發生退貨時,Festo保留對退貨商品收取退貨的所有運輸費用、最低手續費、重檢費以及為恢復商品的適合銷售性而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具體由Festo確定。未經Festo事先書面許可,擅自退貨產生的風險和費用由客戶自行承擔。
8.2 對於軟體銷售,除非雙方另有約定,Festo對客戶已訂購的軟體、服務及已支付的費用不接受任何退訂或退款申請。客戶應在使用、服務期限內使用軟體、服務,Festo並不因客戶未實際使用提供其他替代或退款。
9. 保修申請
Festo保證其產品在向客戶交貨之日後12個月內不會出現任何材料缺陷和工藝缺陷。除非另有約定,Festo不對產品的(客觀)預期性能(如耐用性、功能性、相容性)或某一特定用途的適用性做出進一步保證。客戶應負責核查所購買的產品是否符合預期用途。依照本銷售條款與條件第15條的規定,Festo應對貨物的品質缺陷、所有權的合法性及品質擔保負責(但不對任何其他要求負責),具體如下:
9.1 品質缺陷:
a) 因風險轉移之前的情況產生的所有缺陷零件,一經發現,應由Festo酌情進行維修或(通過提交無故障的零件)更換。但零件的磨損不享受保修。
b) Festo軟體被設計用於Festo指定的硬體產品。Festo將通過換貨的方式滿足保修申請。除非協議雙方另有書面約定,Festo並未擔保軟體及其資料結構不存在任何缺陷。
c) 若涉及定制軟體,Festo應擔保定制軟體符合技術參數、訂單確認函、相關資料或Festo與客戶制訂的工作/程式說明規定的各項功能與特點。Festo並未擔保上述程式被用於客戶指定的各項應用程式時不會出現任何缺陷,尤其是Festo在開發或驗收時並不知曉的或並未進行測試的應用程式。
d) 客戶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報所有缺陷,但最晚不遲於收到貨物後8日。
e) 若客戶提交的缺陷投訴有合理理由,Festo將承擔相關的直接費用–前提是該缺陷投訴成立–包括替換件的成本、替換件的運輸成本以及合理的卸載與重新安裝費用,前提是上述程式並未導致客戶向Festo提出不合理要求。
f) 客戶應向Festo提供進行維修或換貨的時間和機會,否則Festo無須承擔因此產生的後果。若情況緊急,操作安全性存在危險,為防止出現重大損害,在獲得Festo的事前許可後,客戶有權自行或委託協力廠商糾正產品缺陷,並向Festo報銷必要成本。若客戶或某一協力廠商進行的維修作業不合格,Festo無須對此產生的任何後果承擔責任。
g) 其他保修申請應按照本銷售條款與條件第15條的規定進行裁定。
h) 此外,Festo不對基於以下理由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客戶或協力廠商不適宜或不適當地使用、儲存產品或錯誤安裝產品的行為、未經授權的維修及改裝行為、自然磨損、錯誤的或疏忽的操作行為、Festo能力外的化學效應與電場效應等以及將產品用於非設計用途或不按照Festo相關資料(例如使用手冊、產品目錄表)中包含的資訊和詳細說明使用產品的行為(無論上述資訊以何等方式提供),尤其是與Festo產品的使用條件相關的資訊(例如潤滑說明、壓縮空氣品質/其他操作要求、環境條件等)。另外,若客戶或協力廠商在未經Festo事前許可且不具備任何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擅自改動操縱裝置/軟體,保修服務將無效,即使是某一未經改動的部件發生錯誤。
9.2 權利瑕疵:
a) 若使用交付物的行為侵犯他人的工業產權或版權,Festo應自費為客戶取得可大體上繼續使用交付物的權利,或按照客戶的要求對交付物進行改造,以消除上述侵權行為。
b) 若無法以經濟合理性的方式或在合理的期限內實現上述工作,客戶有權退出合同。同樣,Festo也有權退出合同。
c) 另外,Festo應保障客戶免責于相關的版權所有人提出的任何無爭議索賠或依法可主張的索賠。
d) 依照本銷售條款與條件第15條的規定,在侵犯產權或版權的情況中,Festo的上述義務是最終的。上述義務的適用前提是客戶及時向Festo通報協力廠商提出的任何產權或版權侵權索賠且客戶合理支援Festo進行上述索賠的答辯工作或允許Festo對產品進行改造;Festo有權自行處理所有的答辯活動(包括庭外和解);上述權利瑕疵或侵權行為並非因客戶下達的某一指示產生並且也並非因客戶未經授權改造交付物的行為或未經授權使用交付物的行為造成。
10. 轉售
除Festo事先書面同意外,客戶從Festo採購的貨物,僅限用於生產製造客戶自身的產品,不得向任何協力廠商直接或間接轉售(包括將產品的部件拆下轉賣)。如客戶違反此保證或Festo有合理依據懷疑客戶將違反此保證,Festo有權拒絕接受該客戶發出的訂購資訊並取消或中止客戶及其關聯方名下的全部或部分訂單且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客戶應還承擔Festo由此遭受的一切損失。在此情況下,非經Festo書面明確,客戶對Festo已發貨物仍需承擔付款義務。
11. 進出口限制
11.1 雙方同意,貨物的交付受限於任何地區或機構或國家(包括中國、聯合國、歐盟和美國)對技術和產品實施的、可在Festo所在司法管轄區內強制執行的所有適用的進出口管制或限制。客戶確認,貨物及所有相關的技術資訊、檔和材料均不得違反上述管制或限制而直接或間接進口或出口、再出口、轉運、交易、轉移或轉讓。
11.2 一經Festo要求,客戶應按Festo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向Festo提供所有與進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和限制有關的相關證明,例如(但不限於)最終用戶證明。
12. 資料和個人資訊保護
Festo與客戶均應遵守適用於本銷售條款與條件、不時生效的有關網路安全、資料安全、個人資訊與隱私保護的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如果客戶向Festo提供任何資料,尤其是個人資訊資料,客戶應保證在提供給Festo之前已經取得了必要的同意及授權。Festo確認僅得基於本銷售條款與條件之目的的合理需求,而使用或處理所提供之資料。Festo收集、處理及儲存客戶提供的資料和個人資訊的方式詳見Festo官網《Festo資料保護聲明》。
13. 智慧財產權
13.1 客戶或其代理和關聯公司侵犯Festo及其關聯公司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客戶應承擔賠償責任。
13.2 未經Festo書面同意,客戶不得使用、授權或允許使用智慧財產權。
13.3 未經Festo書面同意,客戶不得:
a) 對產品進行任何修改;
b) 更改、移除或篡改產品上或與產品相關的任何商標、數位或其他識別標識;
c) 以任何可能損害智慧財產權獨特性或有效性、Festo商譽的方式使用智慧財產權;
d) 在產品上使用除Festo或其附屬公司以外的任何商標;或者
e) 在領土內使用與Festo或其附屬公司的商標相似的商標或商品名稱,以免造成混淆或構成欺騙。
13.4 除第13.1條規定外,客戶對Festo在產品和商譽方面所使用的智慧財產權並不享有任何權利。同時,客戶在此承認,除了雙方另明確約定外,不獲得任何額外的權利,因為這些權利和商譽是屬於Festo或其關聯公司。
13.5 Festo應根據Festo的要求在香港地區或其他地區使用註冊使用者協定或許可。
13.6 客戶不得也不能授權協力廠商做出侵犯Festo智慧財產權行為,不得忽視也不得允許協力廠商忽視任何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13.7 客戶同意,Festo提供產品的版權、專利權、品牌權益、商標、智慧財產權或資料庫,以及客戶根據本協定的產品發明或產品開發的(統稱為“開發權“)應屬於Festo,且由Festo享有其利益。客戶承諾,若在執行協議、合同或其他必要檔的過程中損害了Festo的權利,客戶將所有已開發權利轉讓給Festo。
14. 無法履約及違約
14.1 若Festo在風險轉移前喪失履約能力,客戶有權退出合同。若類似商品的訂單無法得以履行、部分貨物的交付無法進行並且客戶有拒絕分批交貨的合法理由,客戶亦可解除合同。若客戶選擇不解除合同,客戶有權享有相應的減價。
14.2 若出現僅可歸責於Festo的原因導致的延遲履約行為,且Festo未能在客戶向Festo授予的合理延期內履約,客戶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退出合同。若因客戶過錯而導致收貨或驗收延遲,客戶應承擔驗收合格的後果和責任。
14.3 若客戶因歸咎Festo的延遲情況蒙受損失,客戶有權提出違約索賠。每延遲一周(不考慮進一步索賠),針對延遲的部分貨物,Festo應向客戶支付相當於上述遲延貨物部分價值0.5%的違約金,違約金累計最高不超過該批遲延貨物價值的3%。
14.4 因延遲交貨而提交的進一步索賠在此予以明確排除。
14.5 對於因客戶違反本銷售條款與條件而使Festo所遭受之任何損失、損害、費用、開銷、債務或索賠,客戶同意就此向Festo賠償並保證不使Festo遭受損害。
15. 責任
15.1 客戶不得修改或刪除產品上因不當使用而產生危險的警告標籤。如果客戶修改產品或將產品用於預期用途以外的目的,則應自行承擔風險。
15.2 如果客戶違反第15.1條第1句所約定的義務,並且如果客戶根據第15.1條第2句修改產品或將產品用於非預期用途,致使協力廠商向Festo索賠的,則無論法律依據如何,客戶均應向Festo賠償全額索賠費用,除非客戶的行為沒有任何過錯。
15.3 如果Festo因產品缺陷而召回產品或發出警告,或者Festo認為出於安全原因需要召回產品,客戶應最大程度上配合Festo並採取其認為必要和可取的支持措施,特別是配合Festo確定必要的客戶資料。
15.4 客戶有義務立即以書面形式告知Festo其在使用產品中發現的潛在風險以及可能存在的產品缺陷。
15.5 在任何情形下且不論出於何種訴訟理由,Festo根據本協定對客戶所負的最高責任總額(包括支付罰金、違約金的義務,且不論起因、過錯程度、過失、違約或其他情況)應限於僅與Festo須承擔責任的單筆訂單價款的三分之一(1/3)。
15.6 在任何情況下Festo均不對任何依據本協議產生的間接或從屬性損失負責,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收入損失、利潤損失、預期利益及節省損失、生產運營中斷或停產停線損失、合同或商業機會損失、商譽損失、資料丟失或損壞、因使用軟體生成資料而產生的損失、投資及機會成本損失、協力廠商申索及所有相關及附帶成本及費用等。
15.7 除承擔交付物的缺陷之外,Festo僅在Festo或其管理人員出現蓄意、重大過失或產品存在危害生命、人身或健康的可治罪缺陷且Festo惡意隱瞞該缺陷或擔保不存在上述缺陷的情況中承擔責任,前提是上述責任為產品責任法中規定的與該產品使用相關的人身傷害與財產損失責任。
15.8 任何進一步的索賠在此予以明確排除。
16. 保密義務
客戶承諾對訂單履行工作涉及的一切資訊、技術訣竅和其他工業機密進行保密,在獲得Festo的明確許可之前,客戶不得將任何資訊、單據、資料、圖紙、草圖或其他檔轉移或提供給任何協力廠商。Festo也有義務對客戶的所有資訊進行保密。
17. 不可抗力
17.1 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是由於簽訂合同時無法預見的情況造成,並且Festo無法通過合理手段補救的,構成不可抗力,Festo不承擔任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責任。在任何情況下,以下事件均應視為不可抗力:罷工、暴亂和內亂、戰爭(已宣佈或未宣佈)、海盜、恐怖威脅、破壞行為、火災、洪水、地震和自然災害、傳染病和全球性流行病、政府行為等,以及Festo供應商受到上述不可抗力影響的情形。
17.2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Festo在相關合同下的義務應暫停,暫停期間包括不可抗力的影響持續期以及此後一段合理的重新啟動期。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時間超過90天,Festo有權解除合同或訂單。
18.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銷售條款與條件的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解決均適用香港法律。因本銷售條款與條件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先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權將該爭議提交至香港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19. 合規
客戶保證已知悉Festo《商業夥伴行為準則》,該準則可通過Festo官網下載,並要求公司管理人員和員工遵守該準則。為保證合作順利進行,客戶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發生任何非法行為,尤其是對Festo造成不利影響的。因此,客戶應在公司和/或集團內採取一切必要的,尤其是對於避免腐敗或其他犯罪行為至關重要的行動,以監督其管理人員和員工對Festo《商業夥伴行為準則》的遵守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