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0 月生效
1.1 本授權協議僅適用於由 Festo SE&Co. KG,埃斯林根/德國(「Festo」)透過 Festo App World 或其他管道提供的權力去使用的軟體應用程式(「Apps」)。
1.2 Festo 提供的應用程式適於以下應用:(i) 產品專用應用程式 (「Motion Apps」):與 Festo 產品(「特定產品」)連結,用於控制或擴展此產品的功能,(ii) 擴展應用程式(「Add-On Apps」):擴展現有軟體產品(如 CAD 程式)功能,(iii) 其他應用程式:客戶可以將其使用在產品說明中提到的設備上。Motion App 已被預裝在特定產品上,或者可以透過韌體更新來安裝。在 Motion Apps 尚未啟動時,客戶可在 Festo 的 App World 中根據產品編號代碼購買個人授權證金鑰,將該授權證金鑰輸入相對應的產品編號代碼以啟動相對應功能。
1.3 應用程式(APP)和相關的使用者文件受版權保護。除非在應用程式或使用者文件中另有說明,否則軟體和使用者文件的所有權僅屬於 Festo。如果在應用程式中包含其他軟體製造商的組件或模組(「第三方軟體」),尤其是開放原始碼軟體組件,則適用在各對應應用程式和/或 Festo 程式文件中提到的可應用的授權條款。
1.4 客戶得到的應用程式僅是目標代碼格式與相關使用者文件。除條款 2.4 第(2)項外,客戶無權要求公布原始碼或開發文件。
1.5 透過使用相對應的應用程式,表明客戶或使用者同意接受本授權協議。除非在購買相對應更新或更新時另有約定,否則本授權協議也適用於客戶後續購買的應用程式改進版本(更新)和增強功能(更新)。
2.1 授權證授予客戶或使用者在全球範圍內對應用程式及使用者文件享有非專屬永久(見條款 3.1)使用權,僅可在條款 2.6 規定的範圍內轉讓。
2.2 該授權證授權客戶在各產品說明書中規定的範圍內使用該應用程式。任何超出該授權範圍的使用是不允許的。本授權協議範圍內的使用包括為執行和處理資料而進行的載入、顯示、運作、傳送和儲存應用程式。
2.3 客戶有權將任何應用程式、授權證文件和相關使用者文件備份在另一個資料載體上,該備份副本必須標上 Festo 的原始標記(包括版權標誌)。只有當客戶最初購買的應用程式退化或損壞的情況下,才允許使用該備份副本。客戶在使用該備份副本時,仍應遵守本授權協議。此外,未經 Festo 的同意,客戶無權製作和使用其他任何應用程式和/或使用者文件的副本。
2.4 (1)客戶不得在未經 Festo 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對 App 進行編輯、修改或變更,或對其進行反編譯、刪除、規避或更改任何用以進行數位版權管理 (DRM) 的複製保護機制、程式元素和用於識別軟體(包括產品編號代碼和授權證金鑰,見條款 1.2)的驗證碼和功能特性;或清除應用程式以及使用者文件中與原創作者、Festo 的版權、專利權或其他財產權有關的資訊。(2)德國版權法(UrhG)§§69d (3)和 §69e 規定的權利不受影響。
2.5 Festo 有權透過技術措施確保上述規定被遵守,尤其是設定適用於各個應用程式的使用限制,並在發生違反情形時實施包括程式停用在內的技術措施。客戶或使用者不得將應用程式、產品編號代碼或個人授權證金鑰轉讓給未經授權的第三方,除非是根據條款 2.6 進行轉讓。
2.6 客戶有權根據本授權協議將應用程式連同授權證一起永久轉讓給後續使用者。Motion Apps 只能與特定產品一起轉讓。轉讓有效性的先決條件是,客戶不保留應用程式的任何副本,並永久放棄繼續使用該應用程式。條款 3.3 規定客戶有權並有義務將應用程式和使用者文件以及本授權協議的副本交給後續使用者。後續使用者的使用權僅在 Festo 收到由客戶和後續使用者簽署的包含後續使用者完整公司名稱、組織架構及營業地址的交接確認書後生效。在交接確認書中,後續使用者必須同意本授權協議,客戶需保證其已刪除或透過其他方式使該應用程式和相關使用者文件的所有副本(包括其建立而未交付給後續使用者的備份副本)不再可用。
2.7 此外,客戶無權以其他任何方式或本協議條款 2 所述以外的其他目的使用應用程式,或允許第三方暫時或永久地使用該應用程式的全部或部分。
3.1 授權證是永久性的,即沒有時間限制。對於預安裝時已經啟動並作為產品基本特性及交付產品時已啟動的 Motion Apps,其授權證有效期始於客戶或使用者收到特定產品之時。對於預安裝卻沒有作為產品基本特性被啟動的 Motion Apps,其授權證在客戶使用從 App Store 購買的授權證金鑰對 App 進行啟動後生效。對於其他應用程式,其有效期則始於在 App World 中購買該應用程式之後。
3.2 如果違反本授權協議的規定,特別是條款 2 的規定,除非違約行為及其後果並非實質性的,否則為了防止產生不利後果,Festo 有權在事先警告後終止受違約行為影響的應用程式授權證。Festo 保留對由此產生的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Festo 保留提出索賠的權利。
3.3 自收到依條款 3.2 終止授權的通知後,客戶無權使用被終止授權的應用程式,並有義務永久解除安裝該應用程式。如果由於技術原因無法進行解除安裝,則客戶有義務永久停用該被終止授權的應用程式。客戶必須銷毀相關應用程式以及相關使用者文件的備份副本。客戶必須以書面形式向 Festo 確認該應用程式已完全解除安裝、停用或銷毀,如果 Festo 提出要求,客戶需提供相關證據。
3.4 除依據上述條款進行終止外,Festo 或客戶均不得終止授權證。
4.1 如現時有效的 Festo 價格表所列,授權證費用已經包含在相對應應用程式的價格中。
4.2 若授權證依條款 3.2 的規定為防止不利後果而終止,授權證費用將不予退還。如果終止授權時,有超出使用價值的授權費,該費用將用以抵扣 Festo 因該終止而產生任何損害的索賠費用。
5.1 客戶必須將關於應用程式本身知悉的任何非常見功能和顯示資訊視為機密資訊。尤其是關於程式設計程式和技術運用(包括原始碼)的機密資訊,以及歸屬於 Festo、並由 Festo 提供給客戶使用的與應用程式相關的其他機密材料和文件。
5.2 客戶有義務遵守條款 5.1 規定的保密義務,特別是透過適當的技術預防措施(例如密碼分配)來防止第三方未經授權存取應用程式和使用者文件。
5.3 客戶應將根據條款 2.3 製作的應用程式和使用者文件的備份副本儲存在未經授權的第三方無法造訪的地方,並明確告知其員工遵守條款 5 規定的保密及保管義務。
5.4 客戶與 Festo 之間的其他保密協議不受影響。
6.1 本授權協議受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法律管轄,不包括其衝突法的規定。
6.2 對於本授權協議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所有爭議,由有 Festo 註冊公司地的法院享有唯一管轄權。但是,Festo 也有權在其一般司法管轄地或其他任何主管法院對客戶提起訴訟。
6.3 該應用程式受各國出口管制法律的約束,特別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歐盟、美國和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指令。客戶同意,未事先獲得 Festo 的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應用程式移交給監管機構以審查可能的使用權或進行任何官方核准,並且根據適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規或指令、出口禁令不得出口到受出口禁止的國家或任何人或實體。此外,客戶/使用者有責任遵守該應用程式所在的國家/地區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