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條款

1. 總則

1.1 飛斯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Festo”)提供的所有交付物與服務(包括軟件銷售)均以下列銷售條款與條件為准。若任何客戶提交的任何訂單中包含與本處內容不一致的條款,該條款將被明確撤銷。除非上述訂單中的條款獲得Festo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對Festo享有法定約束力。

1.2 使用Festo軟件與定制軟件的行為還應接受另行規定的軟件使用者條款的約束。

1.3 客戶下達訂單或接受Festo交付的貨物即代表客戶認可Festo的條款。

2. 報價與交貨

2.1 所有的報價須經確認才有效,除非報價帶有時限(如CS物料的報價);Festo的訂單確認書構成合約依據以及交貨範圍的確定因素。在客戶要求進行特定投標的情況中,上述規定亦適用。客戶下達的訂單對客戶享有約束力,在Festo提交訂單確認書後,視作訂單已被Festo接受。在訂購產品目錄內元件的情況中,若Festo連同所開具的發票以及貨物一併提交訂單確認書,也應視作Festo按時提交訂單確認書。在報價附帶時限和接受期限的情況中,若Festo未按時提交訂單確認書,該報價不具約束力。Festo保留出於技術進步的目的變更設計並對技術資料和性能特性進行修改的權利。Festo將提前一段適當的時間在Festo網站(www.festo.com)上的氣動產品目錄下公告任何上述改動以及產品停產情況。

2.2 連同招標書或訂單提交的任何文檔(例如提交給Festo的圖紙、規格、材料、樣品、工具或類似物品)仍歸客戶所有。Festo在編制和出具報價單時,必須以上述文檔為准。若之後須對招標書以及Festo的報價單進行改動,必須在下達訂單時以書面方式注明改動內容。

2.3 Festo以上述方式的類似方式添加入報價單的任何文檔均屬於Festo的財產。客戶承諾不會將上述文檔用於任何其他合約或將其複製或提供給第三方。

2.4 任何明顯失誤、印刷錯誤、計算錯誤、拼寫錯誤或核算錯誤不對Festo享有約束力,亦不得致使客戶有權要求索賠。

2.5 若Festo為特定產品配有相關文檔(例如使用手冊),客戶可通過Festo的網站(www.festo.com)免費下載上述文檔。若客戶另有要求,Festo可在額外收費的基礎上向客戶提供上述文檔的印刷件。

3. 價格與支付

3.1 價格以Festo訂單確認書上的價格為准。價格中如不含營業稅,開發票時應將該營業稅計入開票金額。

3.2 配送與包裝成本由客戶方承擔。若計價依據發生變化,Festo保留更改價格的權利。

3.3 發票金額應包含貨物金額和營業稅金額。

3.4 若逾期付款,Festo得請求因逾期所生損害之賠償。

3.5 組裝費、維修費以及產品資訊費按照淨金額支付。

4. 交貨期

4.1 訂單確認書中規定的交貨日期僅在所有技術細節與商業細節均在交貨日期之前得以明確的前提下享有約束力。客戶承諾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以便在交貨日期前履行訂單。若交付物在上述日期之前離開Festo的工廠或Festo告知客戶其已做好發貨準備,則應視作上述發貨日期得以執行。

4.2 Festo有權分批交貨或提前交貨。

4.3 交貨會因為不可抗力的困難程度而相應延遲。不可抗力包括勞資糾紛的相關活動,尤其包括罷工與停工。不可抗力還包括分包商所導致的不可預見的困難或情況。

4.4 而且,若在Festo延期交貨期間發生上述不可抗力,Festo無須對此承擔責任。

4.5 若按照客戶的要求延遲發貨,Festo有權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後另行處置交付物,或在一段相應延長的期限後向客戶交貨,並向客戶收取倉儲費用。

5. 接受

在貨抵雙方約定交貨地點24小時內,客戶應按照合約及訂單確認書的規定對貨物型號、數量、包裝、外觀、規格等方面進行驗收並接受該貨物。如客戶未提出任何異議也未按時簽收的,將視為已接受貨物。

6. 風險轉移

6.1 所有交貨工作的風險由客戶承擔。分批或提前交付的貨物的風險在發貨後或Festo向客戶提交發貨就緒通知後轉移至客戶。此規定亦適用於Festo負責承運的貨物(即使Festo使用自有車輛運貨,且自行負責安裝)。

6.2 經客戶要求,Festo應安排為貨物投保涵蓋盜竊、破損、運輸、火災與水漬損失以及任何其他可保風險的保險,保險費用由客戶承擔。

7. 所有權保留

7.1 在客戶全額結清所欠貨款(包括客戶在與Festo建立業務關係之前欠下的任何餘款,不論其源自何等法定來源)之前,所供貨物的所有權仍歸Festo所有。Festo執行上述保留貨物所有權的行為不得被視作Festo退出合約。相反地,上述行為應作為Festo在銷售合約項下享有的各項權利的保障並且也是對財產收回權的一種補充,當然也包括獲得損害賠償和利潤損失賠償的權利。

7.2 儘管有前款規定,不論何種原因而導致退貨或換貨時,退換產品的所有權于該合約解除時即自動從客戶處轉移至Festo。

7.3 在產品的所有權轉移至客戶後,有關產品的一切智慧財產權仍應屬於有關許可人。

7.4 若客戶不遵守合約規定(尤其是客戶延期付款),剩餘的貨物餘款將立即到期應付。在上述情況中,Festo有權在向客戶提交付款要求書後前往客戶現場收回貨物。此時,客戶不享有貨物的任何所有權。

8. 軟件使用

8.1 作為客戶支付報酬的回報,客戶應獲得使用Festo各類型軟件及其相關資料的非專屬、不可轉讓且永久性權利。客戶有權在任一硬體產品或(在某些情況中)雙方明確約定的某一硬體產品上使用上述軟件。Festo仍應享有上述軟件的版權以及其他一切智慧財產權。客戶不得出於資料備份之外的其他目的複製上述軟件的任何部分。客戶不得刪除軟件中的版權公告。

8.2 Festo應針對其軟件提供印刷版的安裝與調試說明(其中應包含相關的安全說明)。其他資料僅將通過電子形式提供,並附線上說明。若提供有新版軟件,上述資料也將通過電子形式發送。

8.3 將軟件轉讓給第三方之前,須獲得Festo的批准。若所提供的軟件用於轉售,相關第三方必須同意本處規定。不允許對軟件進行更改。

8.4 若違反本銷售條款,客戶應支付相當於十倍訂單金額的違約金。一經要求,客戶應立即歸還軟件及其相關資料。

8.5 上述條款不適用於根據客戶提供的技術參數專門為客戶開發的專屬軟件。此類軟件由Festo作為按合約制造的全套控制系統的其中部分開發與定制,上述控制系統使用有來自Festo方面適用于一系列應用程式並按照合約性能要求進行改制的模組化軟件模組(標準軟件模組)。銷售條款第2條不適用於定制的訓練軟件。在客戶全額付清定制應用程式的採購價款後,Festo應將軟件的專屬、無空間限制且永久性的使用權轉讓給客戶,但客戶不享有組成定製版軟件的各個基礎標準軟件模組的任何權利。儘管本處另有規定,Festo有權為其他客戶要求提供的應用程式定制並提供類似的軟件解決方案。Festo保留將定制軟件用於內部用途的基礎使用權。

9. 退貨

除非經Festo事前書面許可,客戶不得退貨。Festo僅考慮退回未使用的、符合當前市場需求的可用商品。Festo僅考慮接受發貨日期後30日內提出的退貨申請。根據客戶要求設計並開發的產品、裝置和系統不可退貨。退貨金額以退貨時或發票日期上現行的產品價格為准。但是,Festo保留對退貨商品收取最低手續費、重檢費以及為恢復商品的適合銷售性而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具體由Festo的檢驗程式確定,包含退貨的所有運輸費用。

10. 保修申請

Festo保證其產品在向客戶交貨之日後12個月內不會出現任何材料缺陷和工藝缺陷。依照本銷售條款與條件第11條的規定,Festo應對貨物的品質缺陷、所有權的合法性及品質擔保負責(但不對任何其他要求負責),具體如下:

10.1 品質缺陷:

a) 因風險轉移之前的情況產生的所有缺陷零件,一經發現,應由Festo酌情進行維修或(通過提交無故障的零件)更換。但零件的磨損不享受保修。

b) Festo擔保Festo軟件是以適當方式複製的。Festo軟件被設計用於Festo指定的硬體產品。Festo將通過換貨的方式滿足保修申請。除非協議雙方另有書面約定,Festo並未擔保軟件及其資料結構不存在任何缺陷。

c) 若涉及定制軟件,Festo應擔保定制軟件符合技術參數、訂單確認書、相關資料或Festo與客戶制訂的工作/程式說明規定的各項功能與特點。Festo並未擔保上述程式被用於客戶指定的各項應用程式時不會出現任何缺陷,尤其是Festo在開發或驗收時並不知曉的或並未進行測試的應用程式。

d) 客戶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報所有缺陷,但最晚不遲於收到貨物後8日。

e) 若客戶提交的缺陷投訴有合理理由,Festo將承擔相關的直接費用 – 前提是該缺陷投訴成立 – 包括替換件的成本、替換件的運輸成本以及合理的卸載與重新安裝費用,前提是上述程式並未導致客戶向Festo提出不合理要求。

f) 客戶應向Festo提供進行維修或換貨的時間和機會,否則Festo無須承擔因此產生的後果。若情況緊急,操作安全性存在危險,為防止出現重大損害,在獲得Festo的事前許可後,客戶有權自行或委託第三方糾正產品缺陷,並向Festo報銷必要成本。此規定亦適用於Festo不當拖延缺陷糾正工作的情況。若客戶或某一第三方進行的維修作業不合格,Festo無須對此產生的任何後果承擔責任。

g) 其他保修申請應按照本銷售條款與條件第14條的規定進行裁定。

h) 此外,Festo不對基於以下理由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客戶或第三方不適宜或不適當地使用、儲存產品或錯誤安裝產品的行為、未經授權的維修及改裝行為、自然磨損、錯誤的或疏忽的操作行為、Festo能力外的化學效應與電場效應等以及將產品用於非設計用途或不按照Festo相關資料(例如使用手冊、產品目錄表)中包含的資訊和詳細說明使用產品的行為(無論上述資訊以何等方式提供),尤其是與Festo產品的使用條件相關的資訊(例如潤滑說明、壓縮空氣品質/其他操作要求、環境條件等)。另外,若客戶或第三方在未經Festo事前許可且不具備任何其他正當理由(例如Festo不當拖延缺陷糾正工作)的情況下擅自改動操縱裝置/軟件,保修服務將無效,即使是某一未經改動的部件發生錯誤。

10.2 權利瑕疵:

a) 若使用交付物的行為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或版權,Festo應自費為客戶取得可大體上繼續使用交付物的權利,或按照客戶的要求對交付物進行改造,以消除上述侵權行為。

b) 若無法以經濟合理性的方式或在合理的期限內實現上述工作,客戶有權解除合約。同樣,Festo也有權解除合約。

c) 另外,Festo應保障客戶免責于相關的版權所有人提出的任何無爭議索賠或依法可主張的索賠。

d) 依照本銷售條款與條件第14條的規定,在侵犯產權或版權的情況中,Festo的上述義務是最終的。上述義務的適用前提是客戶及時向Festo通報第三方提出的任何產權或版權侵權索賠且客戶合理支援Festo進行上述索賠的答辯工作或允許Festo對產品進行改造;Festo有權自行處理所有的答辯活動(包括庭外和解);上述權利瑕疵或侵權行為並非因客戶下達的某一指示產生並且也並非因客戶未經授權改造交付物的行為或未經授權使用交付物的行為造成。

11. 轉售

除Festo事先書面同意外,客戶從Festo採購的貨物,僅限用於生產製造客戶自身的產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間接轉售(包括將產品的部件拆下轉賣)。如客戶違反此保證或Festo有合理依據懷疑客戶將違反此保證,Festo有權拒絕接受該客戶發出的訂購資訊,客戶應承擔Festo由此遭受的一切損失。

12. 出口限制

12.1 雙方同意,貨物的交付受限於任何地區或機構或國家(包括當地、聯合國、歐盟和美國)對技術和產品實施的、可在Festo所在司法管轄區內強制執行的所有適用的出口管制或限制。客戶確認,貨物及所有相關的技術資訊、文檔和材料均不得違反上述管制或限制而直接或間接進口或出口、再出口、轉運、交易、轉移或轉讓。

12.2 一經Festo要求,客戶應按Festo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向Festo提供所有與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和限制有關的相關證明,例如(但不限於)最終用戶證明。

13. 無法履約及違約

13.1 若Festo在風險轉移前喪失履約能力,客戶有權解除合約。若類似商品的訂單無法得以履行、部分貨物的交付無法進行並且客戶有拒絕分批交貨的合法理由,客戶亦可解除合約。若客戶選擇不解除合約,客戶有權享有相應的減價。

13.2 若Festo出現第4條規定的延遲履約行為,且未能在客戶向Festo授予的合理延期內履約,客戶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退出合約。若因客戶過錯而導致收貨或驗收延遲,客戶應承擔驗收合格的後果和責任。

13.3 若客戶因歸咎Festo的延遲情況蒙受損失,客戶有權提出違約索賠。每延遲一周(不考慮進一步索賠),針對延遲的部分貨物,Festo應向客戶支付相當於上述遲延貨物部分價值0.5%的違約金,違約金累計最高不超過該批遲延貨物價值的3%。

13.4 因延遲交貨而提交的進一步索賠在此予以明確排除。

13.5 對於因客戶違反本《飛斯妥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條款與條件》而使Festo所遭受之任何損失、損害、費用、開銷、債務或索賠,客戶同意就此向Festo賠償並保證不使Festo遭受損害。

14. 責任

14.1 在任何情形下且不論出於何種訴訟理由,Festo根據本協議對客戶所負的最高責任總額(包括支付罰金、違約金的義務,且不論起因、過錯程度、過失、違約或其他情況)應限於僅與Festo須承擔責任的單筆訂單價款的三分之一(1/3)。

14.2 在任何情況下Festo均不對任何依據本協議產生的間接或從屬性損失負責,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收入損失、利潤損失、預期利益及節省損失、生產或運營中斷損失、合約或商業機會損失、商譽損失、資料丟失或損壞、投資及機會成本損失、第三方申索及所有相關及附帶成本及費用等。

14.3 除承擔交付物的缺陷之外,Festo僅在Festo或其管理人員出現蓄意、重大過失或產品存在危害生命、人身或健康的可治罪缺陷且Festo惡意隱瞞該缺陷或擔保不存在上述缺陷的情況中承擔責任,前提是上述責任為產品責任法中規定的與該產品使用相關的人身傷害與財產損失責任。

14.4 任何進一步的索賠在此予以明確排除。

15. 法定時效

任何索賠(無論基於何等法律原因)的法定時限應以相關的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

16. 保密義務

客戶承諾對訂單履行工作涉及的一切資訊、技術訣竅和其他工業機密進行保密,在獲得Festo的明確許可之前,客戶不得將任何資訊、單據、資料、圖紙、草圖或其他文檔轉移或提供給任何第三方。Festo也有義務對客戶的所有資訊進行保密。若客戶違反保密約定,應賠償Festo由此遭受之損害。

17. 轉讓

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其在合約項下之全部或部分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18. 司法管轄地

因合約關係產生的所有爭議應接受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的司法管轄。

19. 適用法律

中華民國法律應適用於Festo與客戶之間的合約關係,但所有涉及動產採購交易的雙邊及/或多邊協議不適用於上述合約關係,尤其是1980年4月11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CISG)。

20. 合規

客戶保證已知悉飛斯妥《商業夥伴行為準則》,該準則可通過https://www.festo.com.cn/net/SupportPortal/Files/709185/Code%20of%20Conduct%20Business%20Partners%20CN_FINAL.pdf下載,並要求公司管理人員和員工遵守該準則。

為保證合作順利進行,客戶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發生任何非法行為,尤其是對飛斯妥造成不利影響的非法行為。因此,客戶應在公司和/或集團內採取一切必要的,尤其是對於避免腐敗或其他犯罪行為至關重要的行動,以監督其管理人員和員工對飛斯妥《商業夥伴行為準則》的遵守情況。

  

  

飛斯妥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條款與條件 (線上購物版)

本網站的資訊只適用於臺灣地區內交付Festo產品的交易。您在本網站上購買Festo產品(包括軟體銷售)均適用下列銷售條款與條件,使用Festo軟體的行為還應接受另行規定的軟體使用者條款的約束。您確認您完全理解這些條款與條件的含義,並且當您通過本網站向Festo公司發出任何產品訂購資訊時視為您已同意完全接受這些條款與條件並受其約束。

1. 定義

1.1 “Festo”, 飛斯妥股份有限公司。

1.2 “Festo網站”或“本網站”,指www.festo.com。

1.3 “客戶”,指通過本網站選購產品並下達了訂購資訊的公司。

1.4 “關聯公司”,指直接或間接控制一方(包括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受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或與該方共同受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任何公司。

1.5 “產品”,指在本網站列為供選購項並且客戶在訂購資訊中指明並Festo接受的、成為合約標的的、使用“Festo”和/或“FESTO”商標的Festo產品及其配套產品。

1.6 “合約”,指Festo與客戶通過本網站銷售和購買Festo產品時雙方同意並接受的本銷售條款與條件所構成的合約。

2. 合約成立

2.1 針對所有由客戶于本網站發出的訂購資訊,Festo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在Festo通過本網站或其他方式(如發送電子郵件)向客戶發出接受客戶發出的訂購資訊的通知時,雙方之間合約成立並生效,本銷售條款與條件及相關訂單確認書構成該合約的有效且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非客戶收到Festo公司發出的接受該訂購資訊的通知,否則不存在有關產品買賣的有約束力的合約。

2.2 客戶保證其根據本銷售條款與條件訂立和履行合約系合法的,並已取得為此目的而必須取得的所有同意和授權。

3. 報價與交貨

3.1 產品的價格以及運輸費和包裝費以客戶發出訂購資訊當時本網站列明的價格以及費用為准。若計價依據發生變化,Festo保留更改價格的權利。

3.2 Festo的訂單確認書構成合約依據以及交貨範圍的確定因素。在客戶要求進行特定投標的情況中,上述規定亦適用。客戶下達的訂單對客戶享有約束力,在Festo向客戶提交訂單確認書後,視作訂單已被Festo接受。在訂購產品目錄內元件的情況中,若Festo連同所開具的發票以及貨物一併提交訂單確認書,也應視作Festo按時提交訂單確認書。在報價附帶時限和接受期限的情況中,若Festo未按時提交訂單確認書,該報價不具約束力。Festo保留出於技術進步的目的變更設計並對技術資料和性能特性進行修改的權利。Festo將提前一段適當的時間在Festo網站上的氣動產品目錄下公告任何上述改動以及產品停產情況。

3.3 Festo可隨時變更、調整及取消在本網站陳列的供選購產品及/或其配套產品及/或產品的價格、運輸費用。因此,客戶同意,交付的產品可以與可能相較促銷材料(廣告、產品目錄、規格說明書等)中所描述的產品有所改變的可能性。

3.4 連同招標書或訂單提交的任何檔(例如提交給Festo的圖紙、規格、材料、樣品、工具或類似物品)仍歸客戶所有。Festo在編制和出具報價單時,必須以上述檔為准。若之後須對招標書以及Festo的報價單進行改動,必須在下達訂單時以書面方式注明改動內容。

3.5 Festo以上述方式的類似方式添加入報價單的任何檔均屬於Festo的財產。客戶承諾不會將上述檔用於任何其他合約或將其複製或提供給第三方。

3.6 任何明顯失誤、印刷錯誤、計算錯誤、拼寫錯誤或核算錯誤不對Festo享有約束力,亦不得致使客戶有權要求索賠。

3.7 若Festo為特定產品配有相關檔(例如使用手冊),客戶可通過Festo網站免費下載上述檔。若客戶另有要求,Festo可在額外收費的基礎上向客戶提供上述檔的印刷件。

4. 價格與支付

4.1 價格以Festo訂單確認書上的價格為准。價格中如不含營業稅,開發票時應將該增值稅計入開票金額。

4.2 訂購金額低於新臺幣1,000元,加收運費及包裝費;訂購金額新臺幣1,000元以上,則由Festo負擔運費及包裝費(產品交付地區僅限於台灣)。若計價依據發生變化,Festo保留更改價格的權利。

4.3 發票金額應包含貨物金額和營業稅金額。

4.4 若逾期付款,Festo得請求因逾期所生損害之賠償。

4.5 組裝費、維修費以及產品資訊費按照淨金額支付。

5. 交貨期

5.1 訂單確認書中規定的交貨日期僅在所有技術細節與商業細節均在交貨日期之前得以明確的前提下享有約束力。客戶承諾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以便在交貨日期前履行訂單。若交付物在上述日期之前離開Festo的工廠或Festo告知客戶其已做好發貨準備,則應視作上述發貨日期得以執行。

5.2 Festo有權分批交貨或提前交貨。

5.3 交貨會因為不可抗力的困難程度而相應延遲。不可抗力包括勞資糾紛的相關活動,尤其包括罷工與停工。不可抗力還包括分包商所導致的不可預見的困難或情況。而且,若在Festo延期交貨期間發生上述不可抗力,Festo無須對此承擔責任。

5.4 若按照客戶的要求延遲發貨,Festo有權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後另行處置交付物,或在一段相應延長的期限後向客戶交貨,並向客戶收取倉儲費用。

6. 接受

在貨抵雙方約定交貨地點24小時內,客戶應按照合約及訂單確認書的規定對貨物型號、數量、包裝、外觀、規格等方面進行驗收並接受該貨物。如客戶未提出任何異議也未按時簽收的,將視為已接受貨物。

7. 風險轉移

7.1 所有交貨工作的風險由客戶承擔。分批或提前交付的貨物的風險在發貨後或Festo向客戶提交發貨就緒通知後轉移至客戶。此規定亦適用於Festo負責承運的貨物(即使Festo使用自有車輛運貨,且自行負責安裝)。

7.2 經客戶要求,Festo應安排為貨物投保涵蓋盜竊、破損、運輸、火災與水漬損失以及任何其他可保風險的保險,保險費用由客戶承擔。

8. 所有權保留

8.1 在客戶全額結清所欠貨款(包括客戶在與Festo建立業務關係之前欠下的任何餘款,不論其源自何等法定來源)之前,所供貨物的所有權仍歸Festo所有。Festo執行上述保留貨物所有權的行為不得被視作Festo解除合約。相反地,上述行為應作為Festo在銷售合約項下享有的各項權利的保障並且也是對財產收回權的一種補充,當然也包括獲得損害賠償和利潤損失賠償的權利。

8.2 儘管有前款規定,不論何種原因而導致退貨或換貨時,退換產品的所有權于該合約解除時即自動從客戶處轉移至Festo。

8.3 在產品的所有權轉移至客戶後,有關產品的一切智慧財產權仍應屬於有關許可人。

8.4 若客戶不遵守合約規定(尤其是客戶延期付款),剩餘的貨物餘款將立即到期應付。在上述情況中,Festo有權在向客戶提交付款要求書後前往客戶現場收回相關貨物。此時,客戶不享有該貨物的任何所有權。

9. 軟體使用

9.1 作為客戶支付報酬的回報,客戶應獲得使用Festo各類型軟體及其相關資料的非專屬、不可轉讓且永久性權利。客戶有權在任一硬體產品或(在某些情況中)雙方明確約定的某一硬體產品上使用上述軟體。Festo仍應享有上述軟體的版權以及其他一切智慧財產權。客戶不得出於資料備份之外的其他目的複製上述軟體的任何部分。客戶不得刪除軟體中的版權公告

9.2 Festo應針對其軟體提供印刷版的安裝與調試說明(其中應包含相關的安全說明)。其他資料僅將通過電子形式提供,並附線上說明。若提供有新版軟體,上述資料也將通過電子形式發送。

9.3 將軟體轉讓給第三方之前,須獲得Festo的批准。若所提供的軟體用於轉售,相關第三方必須同意本處規定。不允許對軟體進行更改。

9.4 若違反本銷售條款,客戶應支付相當於十倍訂單金額的違約金。一經要求,客戶應立即歸還軟體及其相關資料。

9.5 上述條款不適用於根據客戶提供的技術參數專門為客戶開發的專屬軟體。此類軟體由Festo作為按合約制造的全套控制系統的其中部分開發與定制,上述控制系統使用有來自Festo方面適用于一系列應用程式並按照合約性能要求進行改制的模組化軟體模組(標準軟體模組)。本銷售條款與條件第3條不適用於定制的培訓軟體。在客戶全額付清定制應用程式的採購價款後,Festo應將軟體的專屬、無空間限制且永久性的使用權轉讓給客戶,但客戶不享有組成定製版軟體的各個基礎標準軟體模組的任何權利。儘管本處另有規定,Festo有權為其他客戶要求提供的應用程式定制並提供類似的軟體解決方案。Festo保留將定制軟體用於內部用途的基礎使用權。

10. 退貨

除非經Festo事前書面許可,客戶不得退貨。Festo僅考慮接受退回未使用的、符合當前市場需求的可用商品且發貨日期後30日內提出的退貨申請。根據客戶要求設計並開發的產品、裝置和系統不可退貨。退貨金額以退貨時或發票日期上現行的產品價格為准。但是,Festo保留對退貨商品收取最低手續費、重檢費以及為恢復商品的適合銷售性而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具體由Festo的檢驗程式確定,包含退貨的所有運輸費用。

11. 保修申請

Festo保證其產品在向客戶交貨之日後12個月內不會出現任何材料缺陷和工藝缺陷。依照本銷售條款與條件的第16條的規定,Festo應對貨物的品質缺陷、所有權的合法性及品質擔保負責(但不對任何其他要求負責),具體如下:

11.1 品質缺陷:

a) 因風險轉移之前的情況產生的所有缺陷零件,一經發現,應由Festo酌情進行維修或(通過提交無故障的零件)更換。但零件的磨損不享受保修。若Festo無法修復有缺陷零件時,客戶經Festo同意後,得向Festo申請退貨服務。

b) Festo擔保Festo軟體是以適當方式複製的。Festo軟體被設計用於Festo指定的硬體產品。Festo將通過換貨的方式滿足保修申請。除非協議雙方另有書面約定,Festo並未擔保軟體及其資料結構不存在任何缺陷。

c) 客戶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報所有缺陷,但最晚不遲於收到貨物後8日。

d) 若客戶提交的缺陷投訴有合理理由,Festo將承擔相關的直接費用 – 前提是該缺陷投訴成立 – 包括替換件的成本、替換件的運輸成本以及合理的卸載與重新安裝費用,前提是上述程式並未導致客戶向Festo提出不合理要求。

e) 客戶應向Festo提供進行維修或換貨的時間和機會,否則Festo無須承擔因此產生的後果。若情況緊急,操作安全性存在危險,為防止出現重大損害,在獲得Festo的事前許可後,客戶有權自行或委託第三方糾正產品缺陷,並向Festo報銷必要成本。此規定亦適用於Festo不當拖延缺陷糾正工作的情況。若客戶或某一第三方進行的維修作業不合格,Festo無須對此產生的任何後果承擔責任。

f) 其他保修申請應按照本銷售條款與條件第16條的規定進行裁定。

g) 此外,Festo不對基於以下理由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客戶或第三方不適宜或不適當地使用、儲存產品或錯誤安裝產品的行為、未經授權的維修及改裝行為、自然磨損、錯誤的或疏忽的操作行為、Festo能力外的化學效應與電場效應等以及將產品用於非設計用途或不按照Festo相關資料(例如使用手冊、產品目錄表)中包含的資訊和詳細說明使用產品的行為(無論上述資訊以何等方式提供),尤其是與Festo產品的使用條件相關的資訊(例如潤滑說明、壓縮空氣品質/其他操作要求、環境條件等)。另外,若客戶或第三方在未經Festo事前許可且不具備任何其他正當理由(例如Festo不當拖延缺陷糾正工作)的情況下擅自改動操縱裝置/軟體,保修服務將無效,即使是某一未經改動的部件發生錯誤。

11.2 權利瑕疵:

a) 若使用交付物的行為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或版權,Festo應自費為客戶取得可大體上繼續使用交付物的權利,或按照客戶的要求對交付物進行改造,以消除上述侵權行為。

b) 若無法以經濟合理性的方式或在合理的期限內實現上述工作,客戶有權解除合約。同樣,Festo也有權解除合約。

c) 另外,Festo應保障客戶免責于相關的版權所有人提出的任何無爭議索賠或依法可主張的索賠。

d) 依照本銷售條款與條件第16條的規定,在侵犯產權或版權的情況中,Festo的上述義務是最終的。上述義務的適用前提是客戶及時向Festo通報第三方提出的任何產權或版權侵權索賠且客戶合理支援Festo進行上述索賠的答辯工作或允許Festo對產品進行改造;Festo有權自行處理所有的答辯活動(包括庭外和解);上述權利瑕疵或侵權行為並非因客戶下達的某一指示產生並且也並非因客戶未經授權改造交付物的行為或未經授權使用交付物的行為造成。

12. 轉售

除Festo事先書面同意外,客戶從Festo採購的貨物,僅限用於生產製造客戶自身的產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間接轉售(包括將產品的部件拆下轉賣)。如客戶違反此保證或Festo有合理依據懷疑客戶將違反此保證,Festo有權拒絕接受該客戶發出的訂購資訊,客戶應承擔Festo由此遭受的一切損失。

13. 出口限制

13.1 雙方同意,貨物的交付受限於任何地區或機構或國家(包括中國、聯合國、歐盟和美國)對技術和產品實施的、可在Festo所在司法管轄區內強制執行的所有適用的出口管制或限制。客戶確認,貨物及所有相關的技術資訊、檔和材料均不得違反上述管制或限制而直接或間接進口或出口、再出口、轉運、交易、轉移或轉讓。

13.2 一經Festo要求,客戶應按Festo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向Festo提供所有與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和限制有關的相關證明,例如(但不限於)最終用戶證明。

14. 無法履約及違約

14.1 若Festo在風險轉移前喪失履約能力,客戶有權解除合約。若類似商品的訂單無法得以履行、部分貨物的交付無法進行並且客戶有拒絕分批交貨的合法理由,客戶亦可解除合約。若客戶選擇不解除合約,客戶有權享有相應的減價。

14.2 若Festo出現第5條規定的延遲履約行為,且未能在客戶向Festo授予的合理延期內履約,客戶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解除合約。若因客戶過錯而導致收貨或驗收延遲,客戶應承擔驗收合格的後果和責任。

14.3 若客戶因歸咎Festo的延遲情況蒙受損失,客戶有權提出違約索賠。每延遲一周(不考慮進一步索賠),針對延遲的部分貨物,Festo應向客戶支付相當於上述遲延貨物部分價值0.5%的違約金,違約金累計最高不超過該批遲延貨物價值的3%。

14.4 因延遲交貨而提交的進一步索賠在此予以明確排除。

14.5 對於因客戶違反本《飛斯妥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條款與條件》(線上商城版)而使Festo所遭受之任何損失、損害、費用、開銷、債務或索賠,客戶同意就此向Festo賠償並保證不使Festo遭受損害。

15. 責任

15.1 在任何情形下且不論出於何種訴訟理由,Festo根據本協議對客戶所負的最高責任總額(包括支付罰金、違約金的義務,且不論起因、過錯程度、過失、違約或其他情況)應限於僅與Festo須承擔責任的單筆訂單價款的三分之一(1/3)。

15.2 在任何情況下Festo均不對任何依據本協議產生的間接或從屬性損失負責,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收入損失、利潤損失、預期利益及節省損失、生產或運營中斷損失、合約或商業機會損失、商譽損失、資料丟失或損壞、投資及機會成本損失、第三方申索及所有相關及附帶成本及費用等。

15.3 除承擔交付物的缺陷之外,Festo僅在Festo或其管理人員出現蓄意、重大過失或產品存在危害生命、人身或健康的可治罪缺陷且Festo惡意隱瞞該缺陷或擔保不存在上述缺陷的情況中承擔責任,前提是上述責任為產品責任法中規定的與該產品使用相關的人身傷害與財產損失責任。

15.4 任何進一步的索賠在此予以明確排除。

16. 法定時效

任何索賠(無論基於何等法律原因)的法定時限應以相關的中華民國之為準。

17. 保密義務

客戶承諾對訂單履行工作涉及的一切資訊、技術訣竅和其他工業機密進行保密,在獲得Festo的明確許可之前,客戶不得將任何資訊、單據、資料、圖紙、草圖或其他檔轉移或提供給任何第三方。Festo也有義務對客戶的所有資訊進行保密。若客戶違反保密約定,應賠償Festo因此所生之損害。

18. 轉讓

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其在合約項下之全部或部分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19. 整體協議

飛斯妥與客戶通過本網站銷售和購買飛斯妥產品時雙方同意並接受的本《飛斯妥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條款與條件》(線上商城版)所構成的合約為雙方之間就有關合約標的事宜的全部協議。除本合約規定事項外,雙方不以其他或以往有關合約標的事宜相關的口頭和書面協議、義務、陳述、保證與通信為依據。

只有在雙方授權代表就修訂或變更達成明確書面一致的情況下,方可對合約予以修訂或變更。

20. 司法管轄地

因合約關係產生的所有爭議應接受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的司法管轄。

21. 適用法律

中華民國法律應適用於Festo與客戶之間的合約關係,但所有涉及動產採購交易的雙邊及/或多邊協議不適用於上述合約關係,尤其是1980年4月11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CISG)。

22. 合規

客戶保證已知悉飛斯妥《商業夥伴行為準則》,該準則可通過https://www.festo.com.cn/net/SupportPortal/Files/709185/Code%20of%20Conduct%20Business%20Partners%20CN_FINAL.pdf下載,並要求公司管理人員和員工遵守該準則。為保證合作順利進行,客戶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發生任何非法行為,尤其是對飛斯妥造成不利影響的非法行為。因此,客戶應在公司和/或集團內採取一切必要的,尤其是對於避免腐敗或其他犯罪行為至關重要的行動,以監督其管理人員和員工對飛斯妥《商業夥伴行為準則》的遵守情況。